朔政发〔2019〕18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市中心城区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北环(大运路)以南,西环(大运路)以东,南环以北,东环(世纪大道)以西。

  二、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为国家第二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旋挖机等。

  三、禁用区管理规定:

  (一)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设备,新增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设备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气动工程机械。

  (二)禁用区内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设备的,由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利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禁用区内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设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将设备清退出场。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因应急、工程抢险等需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设备的,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