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19〕8号
为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规定区域内长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旺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旺火的区域:
(一)市区禁止燃放区域:东至世纪大道,南至南环路,西至西环路,北至大运路所围区域。
(二)除市区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煤旺火:
1.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内;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区域内;
3.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敬老院区域内;
5.文物单位、旅游景点、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预警区域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三、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旺火工作的主管部门。宣传、教育、民政、住建、交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和旺火管理相关工作。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和小区物业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四、举办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按有关规定审批许可后实施。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住建、交通、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