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18〕67号

 

  为解决煤炭及其制品散烧带来的面源污染,进一步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为广大市民创造更优良的生活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52号)、省大气办《关于做好山西省禁煤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气防办〔2017〕47号)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城市“禁燃区”的基础上划定城市“禁煤区”,并从2018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域

  将市政府《关于划定朔州市市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朔政发〔2017〕33号)中确定的禁燃区范围划定为禁煤区。具体范围为:北部西侧起点从北环路七里河左岸开始,沿北环路→张辽路→长宁街→武周路→广安东街→招贤路→朔神路→北同蒲铁路→南环路→西环路→民福西街→七里河左岸到北环所围区域。

  二、禁煤措施

  “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包括洁净型煤加工企业用煤)外,禁止燃用煤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燃煤,禁止销售煤炭及其制品。加强“禁煤区”内煤炭及其制品生产、流通、使用管控,依法查处向“禁煤区”内拉运煤炭及其制品的运输车辆(向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运输燃煤车辆除外),发现违反规定售煤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置。对于“禁煤区”内的原有存煤,由属地政府负责依法进行回购。

  三、严格处罚

  交通、公安交警部门将对进入禁煤区的煤炭运输车辆(向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运输燃煤车辆除外)进行查处;煤炭、城管执法、工商、质监等部门对在禁煤区内采购储存、经营销售燃煤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摊点依法依规进行监管、查处;环保部门对禁煤区内燃煤排放行为依法处罚;公安部门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监督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规经营销售、采购、囤积、使用、运输燃煤等行为,举报电话12369。

  特此通告。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