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18〕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朔州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8日

 

  朔州市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市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推进名牌战略实施,表彰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单位和个人,引导和激励我市各相关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质量水平,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和《山西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朔州市质量奖”奖项设单位和个人两个奖项,是朔州市政府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授予的在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朔州市质量奖”的申报、评选和授予在遵循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朔州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监督“朔州市质量奖”的评选工作,审定“朔州市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五条 朔州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朔州市质量奖”评选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评选工作计划和评选规则;

  (二) 受理“朔州市质量奖”的申报,建立“朔州市质量奖”评选专家库和评选组;

  (三) 对评选过程进行监督;

  (四) 汇总评选结果,提出“朔州市质量奖”获奖单位和个人建议名单。

  第六条 “朔州市质量奖”评审组主要由有关行业及专业领域中有权威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 朔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各县区负责质量管理的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申报“朔州市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朔州市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获奖单位和个人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推广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朔州市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质量、计量、标准、食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能够科学有效地应用先进的或者有自己鲜明特色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不断实现质量改进。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其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位于国内同行业、省内或本市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市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六)获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质量荣誉的,优先评选。

  第九条 个人申报“朔州市质量奖”,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具有执著的敬业精神。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单位或同行业中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组织推进质量管理工作;带头创立先进适用的质量管理方法和企业质量文化,具有突出的创新成果,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个人所在单位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评选标准及方法

  第十条 “朔州市质量奖”的单位评选方法参照采用《山西省质量奖评选方法》、《山西省质量奖(组织类)评价规范》。评分指标包括质量提升、创新驱动、品牌影响、经营绩效等四大块、三十一个评审指标,总评分为1000分。申报单位获得总评分不低于600分,按得分顺序确定获奖建议名单。若低于,该奖项空缺。

  第十一条 “朔州市质量奖”的个人评选方法参照采用《山西省质量奖(个人类)评价规范》。按专家学者、组织管理者、工程技术人员、一线工作人员四类人员分别设定,具体内容包括基本条件、理论素养、能力水平、成果影响等四方面,总评分为100分。申报个人获得总评分不低于60分,按得分顺序确定获奖建议名单。若低于,该奖项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朔州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评选年的一季度发布评选通知或公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朔州市质量奖”申报。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如实填写“朔州市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可以经下列推荐机构申报“朔州市质量奖”:

  (一)县(区)质量管理部门;

  (二)行业主管部门;

  (三)行业协会。

  推荐机构在通知或公告规定时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朔州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朔州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并交由评选组进行评选。

  第十五条 评选组依据质量奖评选标准或有关中介组织提供的数据信息开展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朔州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报告,提出获奖单位和个人初选名单,在市主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并对公示期限内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处理,确定获奖单位和个人建议名单,报朔州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朔州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审核提出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正式公布。

 

  第六章 奖励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向当年度获得“朔州市质量奖”称号的单位及个人授予奖牌和证书。

  第十九条 “朔州市质量奖”称号有效期为五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朔州市质量奖”荣誉的,以及获奖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事故和严重违法行为,不能保持获奖时条件的,朔州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受举报、调查核实,并提请市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朔州市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 承担“朔州市质量奖”评审的机构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企业秘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宣传广告、产品包装上使用“朔州市质量奖”标志,并必须在标志下方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朔州市质量奖”奖牌、证书和称号,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