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发〔2017〕4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8〕1号)及《中共朔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朔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的通知》(朔办发〔2018〕11号)的精神和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制度,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创新土地整治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提高土地资源保护水平,为深化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构筑坚实的资源基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护耕地和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用足用活土地整治政策,拓宽补充耕地途径,改进政府投资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规范有序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效解决用地需求的增加和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的矛盾,实现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双赢。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创新机制,在开展各类土地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实现土地整治投资多元化、项目实施模式多样化和途经多样化。坚持“谁实施谁负责、谁委托谁把关”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强化监管职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坚持正确引导社会资本规范、有序参与土地整治,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合同,明确主体责任、权利关系和风险分担机制,防止暴利,实现合作共赢。坚持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坚持统筹调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积极做好用地服务保障工作。

  (三)总体目标。

  完善土地整治市场机制,进一步激发活力、增加动力,提升土地整治水平,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积极做好用地服务保障工作,全力保障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项目实施模式及各主体权责

  (一)项目实施模式。

  各县、平鲁区、怀仁市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8〕1号)的精神和要求,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委托代建模式、先建后补模式参与土地整治项目。

  朔城区、朔州经济开发区在实施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时,将项目合作方案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直接实施或委托朔城区政府实施。

  (二)项目主体权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8〕1号)精神,负责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年度计划;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农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划对本行政区内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分类汇总,通过大数据建立本地区土地整治PPP项目库,对政府出资参与的PPP项目建立联评联审工作,做好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价;采取竞争机制择优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由社会资本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编制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组织竣工验收及项目信息报备等工作;依据本行政区内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区分耕地类型、质量状况等,制定差别化的投资回报标准。

  社会资本合作方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组织编制合作项目设计及预算报告,经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核后,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以及项目预期效益负责,并和政府共同承担项目预期风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其自主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由政府指导做好项目的论证、设计、资料完善、验收等相关工作。

  (三)适用范围。

  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范围包括:宜耕未利用地开发、水土适宜沟谷土地综合整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移民搬迁村庄土地复垦、闲置凋敝宅基地整治盘活利用、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采煤沉陷区治理等。

  三、项目运行程序

  (一)做好合作项目前期工作。

  要依据当地现行土地整治规划及相关规划,合理安排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储备库,对当年度需要实施的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纳入当地土地整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全市社会资本参与的土地整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及预算进行审核。

  (二)择优选择合作伙伴。

  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形式,择优选择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土地整治项目信息公开机制,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

  (三)强化合作项目合同制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应当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及收益分配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共建项目签订的合作项目协议还应当载明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股权变更限制以及社会资本方对项目协议履行的担保责任等事项。

  (四)加强合作项目过程监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合同(协议)内容及有关规定,建立项目全过程监管机制,强化单项工程验收,切实做好项目分类管理、权属调整、动态监测、及时更新等各项工作;土地整治项目社会资本合作方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及土地整治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立项目管理台账,规范和健全工程质量管理,量化质量管控指标,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

  社会资本合作方应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土地整治各项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原则上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编制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须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工程勘测、监理单位须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的相关企业和机构应具备相应工程类资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参与的土地整治项目,不要求准入资质,但要按项目实施程序、施工工艺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

  (五)严把项目验收关。

  各县(市、区)政府在项目竣工验收前,要依据相关技术规程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已完工项目的工程数量、质量以及耕地质量等别进行全面认定,并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终验确定。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各项款项或给予一定补助资金;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要按规定移交建设成果。

  (六)开展绩效评价。

  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对项目建设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土地整治信用等级评价的依据。

  四、政策保障

  (一)强化政府指导与服务意识。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划、规定对项目前期工作进行审核,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建立项目联合审核机制,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和规范操作程序,减少政府管理环节,全面提高土地整治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加强监管和审核。

  各县(市、区)政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加强监管和审核。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地、25度以上坡地等禁止开发区域开发耕地;严禁项目合作方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项目;严禁未征得当地人民群众同意而强行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对各类土地整治项目中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惩戒蓄意屯积、炒作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行为,确保社会资本规范、有序参与土地整治。

  (三)加强补充耕地指标调控和管理。

  社会资本参与的土地整治项目,在项目验收报备后,形成的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指标全部由政府管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统筹调控力度,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的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落实本行政区域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到位。在满足当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市政府根据全市重点项目建设需求,从各县社会资本投资项目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指标纳入市级土地指标储备库统筹调剂使用(提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优先保障全市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及重点项目建设,指标使用后一个月内,由市财政按照投资成本价支付给相关县政府。当县级政府有偿交易节余指标时,市政府提取的指标如需释放时,将随之一起有偿交易,有偿交易后,由市财政统一结算交易所得。

  与市政府签订合同实施的项目,在项目验收报备后,市政府从项目中留存20%的指标统筹调剂使用,其余80%的指标由项目所在地使用。在使用指标前,要按照回购指标成本价足额将相关费用缴纳市财政。

  由市政府委托实施的项目,在项目验收报备后,市政府从项目中提取20%的指标,纳入市级土地指标储备库统筹调剂使用,指标使用后一个月内,由市财政按照投资成本价支付给相关区政府。其余80%的指标由项目所在地使用。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朔城区政府依据项目工程造价审核、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验收批复及合同,按照约定支付社会资本合作方相应投资及回报。

  占补平衡指标要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及重点项目建设,优先保障本级开发区的经济发展。节余的指标在全力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发展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有偿交易,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得擅自交易。

  (四)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规范可行的社会资本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投资回报机制,使社会资本取得相对平稳的投资收益,既要有效降低项目投资的各种风险,又要严禁出现暴利。

  (五)建立从业机构考核评价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加快建立对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项目合作单位的专业水平、合同履行、质量管理和社会信用等进行全面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维护良好的土地整治秩序,不断提升全市土地整治质量与管理水平。

  

    解读文件:http://www.shuozhou.gov.cn/xxgk/zbwj/201911/t20191119_263354.shtml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