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2日

  

  朔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政策引导作用,促进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2+7+N”现代产业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朔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技术改造转型升级项目的资金和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贴息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局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共同管理。

  (一)市工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评审、确定支持项目。

  (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列支项目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专项工作费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7〕7号)确定的主攻方向和重点任务;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市工信局确定的对我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意义的其他重点领域和方向。

  第六条 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一)在朔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上),或其他法人单位。

  (二)贫困县(区)和巩固脱贫县(区)工业基础能力提升项目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

  (三)在朔州市境内实施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它项目。

  (四)市工信局按年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的行业领域发布“组织申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文件”,明确当年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具体支持对象。

  第七条 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和奖励方式。

  (一)贴息。对企业(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从中国境内银行或依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一年期及以上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额度参照贷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申报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煤层气、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汽车、现代煤化工)项目以及先进制造业(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工业强基等)项目支持比例为基准利率2倍,其他项目支持比例为基准利率1.5倍。

  (二)补助。对企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给予补助支持。补助额度参照贴息方式支持比例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计算。

  (三)奖励。对技术创新、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等研发类,两化融合、企业上云、软件等信息化类及其他轻资产项目和企业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项目,给予奖励支持。奖励额度按项目类别确定。

  第八条 对我市转型综改具有重大意义的标杆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第九条 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贴息补助资金支持对象: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支持我市“2+7+N”领域的制造业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

  (三)服务制造创新企业。

  第十条 申报审核流程:

  (一)市工信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结合年度工业转型升级重点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方向、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方案和具体要求,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将通过审核的项目汇总报送市工信局。

  (三)市工信局组织或委托行业协会、专家组等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对报送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并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公示。

  (四)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十一条 申报审核职责: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及预期指标负责。企业(单位)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项目预期指标,并承诺项目未达到预期指标退还专项资金。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工信局分级按程序负责项目现场核查,并提出项目申报资料和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一致性审核意见。

  行业协会、专家组等第三方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技术改造项目建成后,由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价结果,提出项目完工意见。

  项目预期指标根据企业前期申报情况分为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两类。对以经济指标为主的项目,在项目完工5年后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其累计形成的新增税收小于资金支持额度的,收回资金差额。对改善环境、提高社会效益、增强技术质量水平等技术指标为主的项目,在项目完工评价阶段评估其是否达到预期指标,未达到的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对已支持项目的评价工作,有效期可顺延至评价结束。

  

  

 解读文件:关于《朔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