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8〕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朔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7日
朔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行政决策行为,提高依法决策水平,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15〕29号))及《山西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财政资金;
(三)确定一定规模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配置重要公共资源;
(四)制定政府职能转变、社会建设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创新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荒地、湿地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
(七)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以及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物价、住房、旧城区改造等涉及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八)制定或调整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九)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或牵头部门(涉及两个以上承办部门),在完成决策动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必经程序后,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并经部门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或牵头部门提请市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文本以及起草说明;承办单位或牵头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涉及其他部门重要职责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和采纳情况或不采纳理由;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材料;
(四)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须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厅收到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查验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备的,应告知决策承办部门或牵头部门补充材料;材料齐备的,交付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按照市政府办公厅的交办意见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过程中,发现决策承办部门或牵头部门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缺失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决策承办部门或牵头部门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于2个工作日内补送;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市政府法制机构要求的时间内补送。补充相关材料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内。
决策承办部门或牵头部门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合法性审查受理日。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主体是否于法有据;
(二)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
(三)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下列不同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或者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四)组织政府法律顾问或者有关专家学者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意见建议。
开展本条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第十三条 审查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明确提出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合法;
(三)发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某方面存在不合法或存在法律风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提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继续修改完善的,应由市政府办公厅及时告知决策承办部门或牵头部门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必要时,可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列席政府决策会议。
第十五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或牵头部门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做好合法性审查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市级财政通过统筹部门预算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县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8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