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8〕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不断提高殡葬行业依法管理和服务水平,优化殡葬事业发展环境,加快殡葬改革步伐,逐步建立殡葬规范管理长效机制的殡葬改革方向和文明殡葬风尚,倡导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殡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的重要意义

  殡葬事业是一项特殊的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殡葬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殡葬管理,符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加强殡葬工作管理,促进殡葬改革,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要举措;是树立文明节俭新风尚,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市殡葬事业仍然存在基础设施落后、服务供给不足、殡葬改革和节地绿色殡葬推进缓慢、管理和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因此,随着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社会环境深刻变化,殡葬服务需求日趋多样,必须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促进殡葬改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基础民生问题,充分认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不断健全完善机制,规范市场秩序,推进我市殡葬事业的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

  (一)科学编制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将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规划,明确殡葬事业发展的具体目标任务,根据当地人口、耕地、交通和民族构成等情况,合理确定殡葬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

  (二)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快推进殡仪馆及城镇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农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殡仪馆是提供遗体处理、悼念、骨灰存放等殡仪服务活动的专用场所。要通过2至3年的时间,力争市级殡仪馆建成并投入使用,同时要抓住国家政策扶持机遇,人口规模较大的县都要建设一座县级殡仪馆。各县(区)要建设公益性公墓,为城乡居民提供无偿或惠民的安葬骨灰服务。要规范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服务。要积极倡导吸收社会资本投资生态公墓建设。经营性公墓建设要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公墓建设规划,并主动承担社会公益责任,设立公益性墓区和骨灰存放设施。

  (三)规范殡葬设施审批程序。市、县(区)要切实加强殡葬设施建设管理。建设殡仪馆等殡葬服务设施,要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三、积极稳妥推进殡葬改革

  坚持强化殡葬管理,稳步推进殡葬改革,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规范实施土葬,推行生态殡葬、绿色节地殡葬。同时,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理丧事。

  (一)明确火葬区范围。2013年9月,省政府以晋政办函〔2013〕106号重新划定了火葬区,具体到我市火葬区范围为:朔州市市区东到世纪大道,西至西环线,南到南环线,北到大运公路以里范围。朔城区神头街道办,平鲁区井坪镇,山阴县岱岳镇,应县金城镇,怀仁县云中镇、何家堡乡、新家园乡、吴家窑镇和右玉县新城镇的8个村、22个居委会。

  (二)稳步推行火葬。市、县(区)要把推进火葬区遗体火化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点,积极引导、鼓励火葬,逐步使火葬成为全市丧葬的一种主要方式。在划定火葬的地区,要坚持循序渐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积极稳妥、有步骤地推行火葬。要强化骨灰管理,积极倡导和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鼓励深埋、撒散等不保留骨灰方式,推动绿色殡葬。对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应予以尊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三)规范实施土葬。土葬改革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土葬用地。村民委员会可建立公益性公墓,实行公墓埋葬,提倡深埋,不留坟头,禁止乱埋乱葬。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和河流堤坝附近及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上述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当地人民政府应责令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四)大力倡导文明节俭殡葬新风。殡葬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组成部分。要传承尊重生命、缅怀先人的传统美德;倡导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的殡葬理念;弘扬卫生环保、低碳绿色的现代殡葬文化。要把文明治丧作为文化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评选范围,进一步强化丧事管理。要大力推行鲜花祭扫、网络祭扫、家庭追思会等现代绿色祭扫形式,引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积极传承先进文化,以身作则向社会传输低碳环保殡葬观念,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要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倡导文明新风,弘扬社会正气。

  四、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

  (一)着力规范丧葬行为。丧事活动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在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堂、摆放花圈和进行吊唁活动。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对辖区居民小区内办理丧事扰民和擅自设立殡仪设施等不良行为和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报告,培育和推广文明现代、简约环保的殡葬礼仪和治丧模式。

  (二)加强丧葬用品市场监管。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征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同意。禁止生产、销售纸人、纸马、纸房、冥币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三)严格管理尸体存放及运输。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存放、火化等,一律由殡仪馆等殡仪服务单位承办,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仪服务业务。遗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日。因患甲类传染病死亡的,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按照规定立即消毒,并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应在远离饮水源和居民点处两米以下深埋。因刑侦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遗体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由死亡者亲属和使用遗体的单位商定后,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保留遗体所需费用,由要求保留者承担。 

  五、形成殡葬工作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殡葬管理是一项依法治理、社会管理规范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起“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殡葬管理工作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级政府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参加殡葬管理专题会议,传达贯彻中央、省、市有关殡葬工作的指示精神及要求,安排部署殡葬管理重点工作,组织开展殡葬管理专项联合执法,协调解决殡葬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不断提升殡葬管理水平。

  民政部门要主动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完善殡葬设施规划、加强殡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基本殡葬服务、规范殡葬服务市场,加强对各类殡葬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发改、规划部门要将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按程序审核、规划、立项。

  公安部门要及时做好死亡人员户籍注销工作。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等的基本殡葬、惠民殡葬经费和处理无名尸体、刑事案件尸体等公益性殡葬经费列入当地年度预算,保证殡葬管理工作经费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国土、林业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地规划的管理。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或林地建坟、非法买卖土地建坟等行为。

  住建、环保部门要加强城区市容秩序管理和环境监测,对在大街小巷违章占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的丧事活动、出殡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丧葬用品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行为。

  卫计部门要加强人口死亡登记,按规定开具死亡医学证明。加强对传染病患者遗体的防疫工作,指导殡仪服务单位做好殡仪车辆、设施设备及服务场所的消毒防疫工作;加强医院太平间的规范管理,配合殡仪馆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

  文化部门要做好思想教育引导工作,倡导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厚养薄葬的殡葬新风尚。

  民族宗教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指导少数民族、宗教场所和宗教界人士做好殡葬工作。

  工会、团委、妇联及相关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管理。

  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发挥基层组织在殡葬管理中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的作用,切实做好辖区内殡葬管理工作。要明确信息员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协助殡仪服务单位及丧者家属规范运作丧事活动。

  六、强化殡葬管理工作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殡葬事务管理工作。各县(区)是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做好辖区内的各项殡葬管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管效能,同时抓好本部门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文明殡葬规范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规范管理,文明执法,强化殡葬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监管缺失、玩忽职守的严肃追究责任。对于党政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以及在殡葬管理中违纪违规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依纪依规严肃查处。要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曝光典型案例,努力营造有利于殡葬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