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3日
朔州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打造“六最”营商环境,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促进投资项目尽快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并联审批,是指同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开工前的立项和报建(开工前审批)阶段,需由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分别实施的、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各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审批办理,并分别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的并联审批,包括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和报建阶段并联审批。
第四条 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相关审批部门建立市级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和相关审批部门均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开展并联审批。
以市发改委窗口为基础组建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承担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受理等工作。
第五条 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1.项目申报。项目申请人登陆“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系统”填报项目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报,也可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在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网上申报。按照申报系统操作提示,项目申请人将相关资料上传后,系统自动赋予项目全国统一代码。
2.项目初审。相关审批部门根据“山西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系统”推送的待初审项目信息, 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项目情况特别复杂的,最多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并将初审意见推送综合窗口。初审通过予以受理;初审不合格,提出具体意见,并通知项目申请人对相关资料进行补正。初审意见可以通过平台系统告知项目申请人,也可以由综合窗口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申请人。
3.窗口受理。初审通过,相关部门受理,并进入并联审批办理程序。
4.特别程序。项目履行评审、论证、现场踏勘、听证或技术审查等特别程序时,平台暂停计时,启动特别程序环节计时。项目申请人根据审批部门评审论证意见,修改相关报告文本的时间不计算在特别程序时间之内。特别程序终止后,平台继续启动该事项办理计时。
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新模式。
5.联审办理。相关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承诺时限,对受理事项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在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办理结果移交综合窗口,同时将相关信息交换至“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方便项目申请人和其他审批部门实时查询。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按照前置事项办理的审批事项,由综合窗口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将上一个联审部门移交的审批办理结果衔接或转交下一个联审部门办理。
6.办结回复。审批部门完成所受理事项的审批并出具批准文件后,应及时将批准文号、文件标题、文件内容等相关信息通过平台系统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六条 结合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在并联审批中,对《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试行承诺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部分前置条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事项”等审批事项,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原则,相关审批部门可依法实行承诺制审批。
第七条 并联审批中涉及到不同层级的审批事项,由相关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请材料初审,并转送不同层级审批部门,且提供项目审批跟踪服务。
第八条 市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均应联审办理,部门网上审批系统应与“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互联互通,确保并联审批、信息共享。
第九条 定期召集相关审批部门召开联审例会,听取相关联审部门审批工作和限时办结情况汇报,并根据审批部门审批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相关部门按照联席会议决定,限时办结审批事项。
第十条 市发改委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2.负责组建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办公室;
3.研究提出并联审批部门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4.组织召开并联审批部门联席会议;
5.通报并联审批结果;
6.协调解决并联审批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窗口人员的业务培训;
2.督促相关审批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3.对并联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相关审批部门主要职责:
1.参加投资项目并联审批部门联席会议;
2.确定并联审批首席代表,负责本部门、协调本系统并联审批工作;
3.公示本部门作出行政审批所需资料清单和办理承诺时限;
4.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并联审批情况,部门联席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纳入市政府“13710系统督查督办。
第十四条 对并联审批工作中,行政不作为、履行职责不到位、延误项目落地的单位和个人, 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建立相应的并联审批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