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7〕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朔州市旅游接待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5日
朔州市旅游接待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展客源市场,鼓励我市涉旅单位积极外联,组织境内外游客来我市旅游的积极性,促进全市旅游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境内外旅行社、分社(以下统称旅行社)。
第二章 奖励细则
第三条 大宗旅游接待是指一次性来朔州30人以上的包机团队,100人以上的大巴团队,200人以上的专列团队,20台以上、每台不少于4人的自驾车旅游团队,交由我市旅行社负责接待,并在朔州市住宿一晚以上、游览1个4A级以上收费景区的旅游接待。旅游包机须在朔州市附近机场落地,旅游专列须在朔州市周边火车站(高铁站)停靠,大巴团队、自驾游团队须是同一时间、来自朔州市以外的同一地区、统一行程的团队(以车辆抵离朔州市的高速公路发票为依据)。
第四条 大宗旅游奖励标准:
(一)旅行社组织包机团队,在我市住宿一晚、游览1个4A级以上收费景区的,奖励2万元;在我市住宿两晚以上、游览2个4A级以上收费景区的,奖励3万元。
(二)旅行社组织大巴团队,在我市住宿一晚、游览1个4A级以上收费景区的,奖励100元/人;在我市住宿两晚以上、游览2个4A级以上收费景区的,奖励180元/人。
(三)旅行社组织专列团队,在我市住宿一晚、游览1个4A级以上收费景区的,奖励200元/人;在我市住宿两晚以上、游览2个4A级以上收费景区的,奖励300元/人。
(四)旅行社组织自驾车旅游团队,在我市住宿一晚、游览1个4A级以上收费景区的,奖励1万元;在我市住宿两晚以上、游览2个4A级以上收费景区的,奖励2万元。
(五)对于在淡季接待的大宗旅游,奖励标准在此基础上增加奖励20%(淡季时间为11月到次年3月底)。
第五条 旅游直通车奖励标准:
旅行社使用有资质的旅游营运车辆开通周边机场至山阴广武、怀仁金沙滩、应县木塔、右玉杀虎口的定线、定点、定时、定价旅游直通车线路,年度开行150班次(17座以上旅游大巴)以上,按每车每公里2.5元给予专线线路补贴。
旅行社使用有资质的旅游营运车辆开通至市内朔城区崇福寺、怀仁金沙滩、应县木塔、右玉杀虎口、桑干河温泉欢乐谷、平鲁明海湖、山阴广武的定线、定点、定时、定价旅游直通车线路,年度开行200班次(17座以上旅游大巴)以上,按每车每公里2元给予专线线路补贴。
第六条 对于企业、协会引进、承接国际、国内大型会议(会展)及赛事(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交由我市旅行社接待的奖励标准:
(一)组织接待域外来朔过夜100人以上的会议(会展)奖励1万元,200人以上的奖励3万元,300人以上的奖励5万元;
(二)组织接待域外来朔过夜100人以上的各种赛事,奖励300元/人。
第七条 旅行社累计奖励标准:
旅行社累计奖励按年度接待总人数计算。
(一)朔州市旅行社接待入境游客来朔过夜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奖励20元/人;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奖励25元/人;3000人以上的,奖励30元/人。
(二)朔州市旅行社接待国内游客来朔过夜5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的,奖励20元/人;8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奖励25元/人;10000人以上的,奖励30元/人。游览1个4A级以上收费景区,不过夜达5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的,奖励10元/人;8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奖励15元/人;10000人以上的,奖励20元/人。
(三)已获得包机、大巴、专列、自驾车旅游团队、会议(会展)及各种赛事奖励的,不再享受累计奖励。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八条 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请大宗旅游奖励的旅行社须在团队到达前5天向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宗旅游接待奖励申请表》,团队在朔期间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要进行现场查验并填写《大宗旅游奖励现场查验情况表》,团队离朔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并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备案存档,预算下达后2个月内兑现奖金;
(二)申请旅游直通车奖励的旅行社须提前20天向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旅游直通车奖励申请表》,直通车运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并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备案存档,预算下达后2个月内兑现奖金;
(三)申请会议(会展)及各种赛事奖励的旅行社须提前10天向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会议(会展)及赛事奖励申请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要进行现场查验并填写《会议(会展)及赛事现场查验情况表》,旅行社于会议(会展)、赛事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并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备案存档,预算下达后2个月内兑现奖金;
(四)申请累计奖励的旅行社须在每月底前向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旅游累计接待人数登记表》,必须于当年度12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并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备案存档,2个月内兑现奖金。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大宗旅游奖励。
1.《大宗旅游接待奖励申请表》;
2.外地旅行社与朔州市旅行社的委托接待协议;
3.旅行社与航空公司或航空代理公司签订的包机协议、铁路调度计划、命令等有关材料,大巴团队、自驾车旅游团队抵离朔州市高速公路的发票复印件;
4.团队行程表与旅行团成员名单表;
5.旅行社与旅游汽车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酒店入住合同(包括入住名单)、住宿费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6.景区门票结算凭据或景区出具的证明。
(二)旅游直通车奖励。
1.《旅游直通车奖励申请表》;
2.申报企业与直通车景区的合作协议书;
3.旅游直通车接待游客汇总表;
4.每班次与景区结算凭据,景区提供的证明。
(三)会议(会展)及赛事奖励。
1.《会议(会展)及赛事奖励申请表》;
2.主办方委托文件、资质、承办合同、方案(秩序册);
3.酒店入住合同(包括入住名单)、住宿费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会场的证明材料;
4.参会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旅游累计奖励。
1.《旅游累计奖励申请表》;
2.每个旅行团成员花名册;
3.外地旅行社与朔州市旅行社的委托接待协议;
4.酒店入住合同(包括入住名单)、住宿费发票、租车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5.团队行程表与导游派团单复印件。
第四章 奖励资金来源及使用原则
第十条 奖励资金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核定额度,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使用要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按时兑现。
第五章 兑现奖励资金的纪律规定
第十二条 兑现奖励资金必须遵守的纪律规定:
(一)申报奖励的单位必须做到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全年无重大旅游质量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申报奖励的单位不得存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奖励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取消一切评优资格,处分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全行业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上述所指“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