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税费共治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为了加强全市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及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费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环境,更加有效地实施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维护缴费人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政府印发了《朔州市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及个人所得税税费共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社保非税及个税共治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该办法的背景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城乡居民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但是划转以来,由于缴费单位缴费不按月申报、部门协作有待深化、数据信息传递不畅、社保基金筹集进度慢等问题,造成我市社保费存在收入总量偏小、收入进度较慢、征收覆盖率较低等问题。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方案指导意见》和省、市划转交接工作方案,现阶段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及个人所得税主要缴费对象是各机关事业单位,同时由于现阶段社保费业务链条长,政策多元复杂,征收体制二元,需要政府各部门间配合的事项多、沟通的问题多、旨在通过此办法补齐沟通协调短板,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提升缴费人获得感等目的。

  二、制定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依据

  (1)法律、法规、规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部分行政法规的要求》修改)。

  (2)政策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征管职责划转后相关事项的通知》(晋税发〔2018〕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晋税发〔2018〕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第一批划转非税收入项目征管工作的通知》(晋税发〔201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晋税函〔2018〕143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行政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晋税函〔2018〕144号)、《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19〕36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管职责划转后相关事项的通知》(晋税发〔2019〕62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相关业务事项的通知》(晋税发〔2019〕63号)

  (二)制定过程

  1、征集政府相关部门意见情况。本办法成稿后,将本办法抄送到市财政、人社、医保、人行等相关部门征集意见,反馈意见如下:一是市财政局共提出四条意见,其中两条是建议将联席办公室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税务局,已经采纳并修改;一条是将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将本级行政单位等审批材料修改为各县(市、区)行政单位,明确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已经采纳并修改;一条是将原办法中第二十四条关于税费共治经费的表述删掉,已经采纳并修改。二是市医保局提出一条意见,建议增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内容,已经采纳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管职责划转后相关事项的通知》(晋税发〔2019〕62号)文件增加相关内容。

  2、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情况。本办法已交市税务局法制科初稿校对,于2019年7月1日报请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3、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本办法起草阶段,市税务局先后召集办公室、法制科、征收管理科、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所得税科等内部科室召开三次协调会,具体商讨办法每个条款内容,对涉及的政策、采用的依据进行沟通,对办法体例进行明确。

  三、需要解读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说明

  本办法中主要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不按月申报、相关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信息沟通不畅、社保费征缴数据信息传递不畅等问题,旨在通过进一步明确缴费时限提高缴费遵从度,确定联席机制解决部门间定期或实时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畅通共享平台便于税务、人社、医保、人行等多部门间数据实时传输从而实时准确记账的问题,办法中所列内容均出自上级法律法律及部门政策文件。

  (二)修订部分说明

  1.《社保非税及个税共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方案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结尾部分的要求,将各省人民政府明确为各级政府。

  2.第一章第四条表述系根据《朔州市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方案》确定。缴费模式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管职责划转后相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确定集中和自主缴费形式。

  3.第一章第五条系根据2018年10月24日市政府联席会议精神确定,时任常务副市长陈耳东主持会议,市财政、市税务、市人社及人行朔州支行、市农信社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