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税费共治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朔州市环境保护税和水资源税共治办法实施细则》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环境保护税和水资源税作为新开征的独立税种,以排放应税污染物和取用地表水、地下水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有别于其他税收,专业性强,征收管理较为复杂。判断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是否存在偷税漏税,是通过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包括申报的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及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数据。税务部门获得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数据资料后,进行基础申报数据分析比对,该基础出问题将直接影响环保税的征缴。对于水资源税的征收来说,纳税人取用水量的核定,须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来完成;税务机关只有在获取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纳税人的相关取用水等信息后,再与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比对核实,才能准确掌握纳税人申报数据的准确性,才可以确保水资源税应收尽收。
现阶段税务部门征收的环境保护税和水资源税如果没有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的配合,无法确保应收尽收,只有通过此办法补齐沟通协调短板,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提升部门合作效能。
二、《朔州市环境保护税和水资源税共治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办法中主要解决环境保护税和水资源税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涉税数据信息传递及共享不畅等问题,旨在通过进一步明确部门协作机制与数据传递确保税收应收尽收,建立联席机制解决部门间定期或实时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畅通共享平台便于税务、生态环境、水务等多部门间涉税数据实时传递,从而实时掌握税源信息和进行分析比对的问题,办法中所列内容均出自上级法律法律及部门政策文件,具体依据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明确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税和水资源税征管职责划分,建立政府主导下的环境保护税和水资源税征收工作的统筹机制,组织协调财政、税务、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依法履行税收保障职责,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税局 山西省环保厅转发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晋财税〔2017〕20号)等文件规定,明确财政、生态环境、税务、工业和信息化、住建、农业农村、卫计等部门职责,统筹推进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3、根据《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晋政发〔2017〕60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资源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晋地税发〔2017〕166号)规定,建立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协作征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