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年8月,市政府研究并通过了《朔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主要包含总体目标、救助对象及救助条件、内容及标准、救助流程、资金保障与管理、组织实施六个部分。市残联负责人就《实施细则》具体内容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残疾人既是全面小康社会的受益者,也是重要的参与者和建设者。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
党和政府历来关心、重视残疾儿童康复。2018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和省政府出台的《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是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中的第一个专项制度安排,为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残疾儿童的特殊关爱,寄托着残疾儿童及其家庭对未来的希望。
二、遵循原则
《实施细则》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着眼为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救助提供制度性保障,以山西省《救助制度》为基础,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保基本、兜底线。立足我市市情,将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和残疾孤儿等作为主要救助对象,将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基本康复服务作为救助内容,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二是坚持统筹规划,资金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事权,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市、县人民政府切实承担起资金保障责任,在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按标准纳入预算分别承担,确保应救尽救。
三是坚持有效衔接,补足短板。将现有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内容作为主要救助内容。其中,聋儿助听器适配、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肢体矫治手术三个项目扩展到14岁。
四是坚持系统设计,整体推进。在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同时,着力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能力及救助工作配套政策建设,加强安全、质量、资金等综合监管。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相关内容及要求
明确救助对象条件。规定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对象范围为“具有朔州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定点医院诊断建议书,有康复需求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包括脑瘫)、智力(包括发育障碍、发育迟缓、智力低下)残疾和孤独症儿童”。
明确救助内容和标准。根据残疾儿童个性化需要,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为残疾儿童提供包括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训练、手术、辅助器具适配、支持性康复等方面的服务。救助标准按照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补贴标准执行。
规定救助流程。包括申请、审批、救助、结算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强调救助对象可自愿选择省内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救助经费经各县(市、区)残联审核后,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资金保障与管理。中央、省级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的经费保障原则,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同时,县级财政要将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生活费、交通费和房租费等补贴也一并列入财政预算。要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引导社会捐赠,保障残疾儿童救助资金需求。
四、工作要求
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从组织领导、能力建设、综合监管和宣传动员四个方面明确残联、卫生健康委、教育、民政、人社、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局、扶贫开发办公室9个单位的具体职责,提出工作要求,共同推进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的落实。
朔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