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朔州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到,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实施以来,朔州市共为64座煤矿、3座非煤矿山选派了130名矿山安全监管专员。这些专员认真履行矿山安全常态化监管职责,充分发挥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眼睛”和“前哨”作用,为矿山安全稳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据悉,今年山西省政府办公厅重新修订并印发了《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重点在组织领导、人员选派、工作职责、考核奖励、监督管理、压实责任、完善保障和常建长效八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朔州市及时出台《朔州市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实施细则》。该细则结合朔州市实际情况,全文共49条,细化完善了12条。在加强组织领导方面,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监管专员制度落实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解决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为本级监管专员主管部门,指定内设机构专门负责本级监管专员相关工作,明确了内设管理机构的具体管理职责。在调整人员选派方面,明确人员选派的标准和条件,每年至少对监管专员进行一次轮换调整;具体明确了市级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全部由市应急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选派,县级根据实际情况,统筹选派,包括选派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公开招聘的编外人员。在细化工作职责方面,强调了煤矿安全监管专员为专职监管,要求监管专员结合被监管矿山企业采掘实际,补充完善形成所监管企业的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明确必查内容和抽查内容,同时实行“指定两人监管+多人编组巡查”和“周巡查、月覆盖”的监管模式,做到“一矿一表、对表检查、随查随报、闭环管理”,提升监管检查质效。在强化考核奖励方面,实行监管专员年度专项考核制度,将专项考核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一方面根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另一方面考核优秀名额向地下开采、自然灾害严重、生产规模大的矿山企业监管专员倾斜。在压实责任方面,明确了责任倒查机制,对日常检查发现应查不查、弄虚作假和隐蔽采掘作业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管等情形,要追责问责。在完善保障措施方面,进一步明确监管专员履职所需经费、装备和车辆等保障渠道和要求,对监管专员定期参加教育培训及有关权益进行了明确。在突出常建长效方面,将原有的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驻矿安监员三支煤矿安全监管队伍有机整合,全力建成一支职责明晰、权责一致、精干专业、监管得力、廉洁担当的安全监管专员队伍,以高质效监管,为全市矿山企业高水平安全、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刘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