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3.残疾人专用用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第二条规定,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包括上肢矫形器、下肢矫形器、脊椎侧弯矫形器),免征增值税。

4.残疾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规定,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5.残疾人服务机构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30号)第三条规定:

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部分项目按以下口径执行:

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6.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来源:《残疾人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职引》(朔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朔州市税务局——2024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