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主体
符合减免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优惠内容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合)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享受条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平工资的2倍,取低值)。
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四)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智力或精神残疾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残疾职工审核认定,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 98号)
2.《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3年第8号)
来源:《残疾人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职引》(朔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朔州市税务局——202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