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 优惠内容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10)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25%),并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10)

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上述规定的安置比例。同时,允许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数并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

来源:《残疾人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职引》(朔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朔州市税务局——2024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