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二)优惠内容
残疾人员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额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三)享受条件
减征对象的认定
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
上述人员须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发放的有效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四)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五条
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手明确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0】3号)
来源:《残疾人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职引》(朔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朔州市税务局——202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