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二)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来源:《残疾人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职引》(朔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朔州市税务局——202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