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组织和人力资源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晋人社厅发〔2022〕15号)要求,规范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工作,健全完善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体系,进一步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促进市场化社会化就业,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研究制定《朔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朔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山西省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的决策部署,为建立健全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体系,进一步推动集聚发展,促进市场化社会化就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引导和鼓励各县(市、区)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规范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服务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市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为目标,按照“集聚产业、培育市场、孵化企业、服务人才”的功能定位,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基本条件,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发展园区。
第三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经营性服务与公共服务相结合、人力资源服务与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稳就业、保就业为目标,着力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鼓励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才测评、猎头服务等高人力资本、高技术、高附加值业态,完善市场化引才机制。
第四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管理遵循“严进、严管、差退”的原则。建立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考核评估制度,促进产业园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经营主体在成功建设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基础上,积极申报创建省级、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在促进社会化就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带动作用。
第二章 申报设立
第五条 申报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划论证充分。按照全市区域经济发展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产业定位、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发展规划等要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论证报告。
(二)服务经济发展。园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结构和产业布局的匹配度较高,较好满足服务我市企业需求,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较高。入驻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范围符合我市产业结构对人力资源配置的需求以及地方经济发展特点。
(三)基础设施完备。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设立多个园区的,核心园区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园区总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分园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园区布局科学、功能合理、设施完善,能够为入驻机构提供必要的软硬件支持。
(四)产业集聚度高。入驻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量不低于10家,上一年度园区入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营业收入(含代收代付)达3000万元以上,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含代收代付)超过300万元的机构不少于5家,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含代收代付)超过500万元的机构不少于3家,或上一年度净服务收入(不含代收代付)超过50万元的机构不少于5家。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类型丰富,层次多样,形成较为完整的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
(五)运营管理科学。有专门的产业园管理团队或专业化的运营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建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能有效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
(六)服务体系配套。园区将涵盖人力资源招聘、高级人才寻访、职业培训、灵活就业服务等多元化综合配套服务形态,积极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举办各级各类人力资源招聘会、人力资源高峰论坛,努力促进产业园稳健发展。
(七)社会效益显著。园区广泛组织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公益活动,在促进就业创业、引进人才、服务经济产业发展以及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由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提出申请,将申报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函件;
2.《朔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评估认定审批表》;
3.园区建设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建设发展规划(主要包括必要性、可行性、总体规划、发展措施等内容);
4.园区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主要包括基础设施、管理及运营机构、资金筹集、产权归属、入驻企业发展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
5.园区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情况(主要包括入驻机构名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及经营情况佐证材料等)。
6.其它需要出具的相关材料。
(二)评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对园区建设的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并对园区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等进行实地考察。
(三)公示。根据审核情况,对评审合格的拟确定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确定。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文批复并向社会公布,产业园名称前冠“朔州”字样。
第七条 已经建成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需要改变原规划设立分园区的,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增设。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各类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2〕258号)规定,应享受的各类补助、补贴的,由市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九条 入园企业引进人才,按照《朔州市创新人才发展二十五条(试行)》等人才政策及相关规定给予奖励补贴。其他就业创业奖补、贷款贴息、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助等各类优惠政策由产业园及时组织入驻企业积极申报。
第十条 符合条件认定为省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次性建设补助及运营补助,按《关于印发〈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28号)执行。
- 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按规定做好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审核认定、考核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发展目标任务,按规定做好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批准认定、考核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具体管理工作,制定权责清晰的管理运营办法,完善园区管理制度,建立产业园议事协调机构。
第十四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要设立日常运营机构,配备专业管理团队和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园区建设、管理、运营和服务等工作,加强园区软硬件环境建设,对入驻企业给予政策、人才、信息、服务等支持,为入驻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十五条 建立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联盟,交流产业园建设发展经验,推进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共建共享协同发展。支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加强与省级、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之间的协作联动。
- 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行综合考核评估,每三年开展一次。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产业园运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七条 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经济发展情况。主要评估产业园入驻企业发展现状、营业收入、纳税额度、创新发展等情况。
(二)作用发挥情况。主要评估产业园及入驻企业服务国家和省、市发展战略、招聘服务、促进就业及人才引进等情况。
(三)运营管理水平。主要评估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服务体系建设、安全管理等情况。
第十八条 考核评估结果运用
(一)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全市通报表扬,并积极推荐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二)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6日起实施,由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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