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基本情况
朔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机构改革要求,于2019年3月挂牌成立,并出台了“三定方案”,明确了机构职责。
朔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核定全额事业编制54名,设队长1名(副处级),副队长3名(正科级)。队长(副处级)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党组考察提名,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任免,科级干部均由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任免。内设机构:办公室(正科级建制,编制4名,1正1副)、投诉举报与案件管理科(正科级建制,编制4名,1正1副)。派出机构:朔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朔城一大队,正科级建制,编制7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朔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朔城二大队,正科级建制,编制7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朔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发区大队,正科级建制,编制6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朔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平鲁一大队,正科级建制,编制11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朔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平鲁二队,正科级建制,编制11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目前,朔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上划工作基本完成,干部任免工作正在进行。经费保障方面:原朔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是由市财政全额预算保障,原朔城区和平鲁区执法人员工资及经费暂由两区财政保障,均能满足日常环境执法工作需要。
二、机构职责
(一)朔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职责
1.负责朔州市市辖区单位和个人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现场监管执法以及行政强制等现场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执法机构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工作。
2.负责市级12369环保热线的管理,承担市级生态环境污染信访举报受理、转办、督办、审核和回复工作;负责市辖区的生态环境污染信访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督查、考核其他县(市、区)生态环境污染信访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参与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协调解决工作。
3.参与较大以上、跨区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全市跨区域、典型及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案件的调查工作。
4、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执法稽查、考核评价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交叉执法和执法人员培训等工作。承接国家、省生态环境部门的异地执法任务。
5、协助税务部门的环境税征收工作。
6、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的职责
1.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后勤、人事资产管理及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队伍和能力建设、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考核评价;负责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以及与有关执法队伍的联合执法等工作;负责全市重点及跨区域生态环境违法的调查、行政强制工作,参与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理处置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投诉举报与案件管理科。负责行政执法处罚立案审查、处罚建议和案件复查等工作;配合上级落实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等工作;负责受理市级“12369”举报、媒体、来信来访案件受理、转办、督办、审核回复、纠纷调解、统计、分析等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派出机构的职责
朔城区、平鲁区、开发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在市生态环境局的领导和管理下,以朔州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改革后职能划定范围内朔城区、平鲁区、朔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