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资源、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三个基本要素,人口规模、发展速度、年龄和性别结构、人口素质等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根据全市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16年全市人口继续保持总量稳步增长,低出生、低增长态势。人口结构日趋优化,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男女比例趋于合理,人口发展呈现健康平稳态势。为朔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宽松的人口环境。 

  一、人口发展特征  

  (一)常住人口规模不断扩大。2016年朔州市常住人口176.81万人,与2015年的176.22万人相比,增加0.59万人。分县情况看,2016年全市六个县、区中,人口最多的县区是朔城区、应县和怀仁县,常住人口分别为52.18万人,33.84万人,33.63万人;人口最少的是平鲁区、山阴县和右玉县,常住人口分别为20.95万人,24.65万人,11.55万人。 

  (二)总人口性别比构成合理。2016年全市男性人口91.59万人,女性人口85.22万人,性别比107.47(女=100),与2015年109.10的性别比相比,下降1.63。一年来,全市男女结构更加趋于合理。分县情况看, 2016年全市六个县、区中,性别比高于全市水平的县区有平鲁区、山阴县、应县和右玉县,性别比分别为:107.82、109.71、108.55和107.76;性别比低于全市水平的是朔城区和怀仁县,性别比分别为:106.71和105.62。 

  (三)人口出生率逐年下降。2016年朔州市出生人口1.63万人,与2015年的1.81万人相比,出生人口减少0.18万人;2016年全市出生率9.24‰,与2015年10.29‰的出生率相比,下降1.05‰。分县情况看, 2016年全市六县、区中,出生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有3个县,分别是:山阴县9.41‰、应县9.43‰、右玉县10.65‰;出生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3个县区分别是:朔城区9.15‰、平鲁区8.35‰、怀仁县9.13‰。 

  (四)人口自然增长方面。2016年全市自然增长人口0.59万人,与2015年的0.83万人相比,自然增长人口减少0.24万人;2016年全市自增率3.34‰,与2015年4.71‰的自增率相比,下降1.37‰。分县情况看, 2016年全市六个县、区中,自增率高于全市水平的有:平鲁区3.56‰、应县3.6‰、右玉县3.63‰;低于全市水平的有:朔城区3.25‰、山阴县3.23‰、怀仁县3.03‰。 

  (五)城镇化率逐年提高。在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和城镇经济快速增长的作用下,城镇人口聚集能力增强,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和周边城镇转移,城镇化进程稳步推进。2016年朔州市城镇人口95.84万人,乡村人口80.96万人,与2015年相比,一年来,全市城镇人口增加2.17万人,乡村人口减少1.58万人;2016年全市城镇化率54.21%,与2015年的53.16%相比,增加1.05%。分县情况看, 2016年全市六个县、区中,城镇比例最高的县区是朔城区、平鲁区和怀仁县,城镇人口分别为:33.35万人、11.11万人和19.36万人;城镇比例最低的县区是山阴、应县和右玉县,城镇人口人分别为:13万人、12.91万人和6.11万人。 

  城镇化率高于全市水平的县区是朔城区和怀仁县,城镇化率分别为:63.91%和57.56%;城镇化率低于全市水平的县区是平鲁区、山阴县、应县和右玉县,城镇化率分别为:53.03%、52.74%、38.15%和52.88%。 

  二、促进人口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有效保障生育率提升。面对低生育率陷阱,“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是对计生政策的改善,而不是根本变革。未来要在鼓励生育,提升全市生育率上做文章:一是加大宣传和引导的力度。人口发展既有正增长的惯性,也有负增长的惯性。当人口的代际更替无法维持简单再生产,人口便会出现持续萎缩趋势,对于符合生育政策的家庭,尤其是那些符合“全面二孩”政策的育龄人群,计生部门应从优生优育和家庭致富等角度,合理引导和鼓励其生育;二是扭转育龄人群的低生育意愿。积极采取人性化的保障措施,如延长生育二孩母亲的产假、医疗、教育的配套措施等相关保障,以消解受经济、教育等抚育成本因素对育龄人群决策的影响,使生育情况进入合理有序的良性循环。 

  (二)努力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劳动力资源总量虽逐步减少,但就业压力仍然很大。一方面朔州市正处于稳增长、调结构的经济转型过程中,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另一方面,新增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需要更多的就业岗位。因此,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就业创业工作指示精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展就业渠道,鼓励和引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三)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型城镇化是最大的内需潜力和发展动能所在。要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定居。要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转移人口在就业服务、子女教育、医疗卫生、住房租购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促进转移人口真正融入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