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事项简述: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指具有我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2018年、2022年分别修订)、《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2012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33号)

四、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GB/T 33527-2017)、《就业援助服务规范》(GB/T 33531-2017)、《职业指导服务规范》(GB/T 33554-2017)、《职业介绍服务规范》(GB/T 33535-2017)、《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五、办理材料:

1.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

2.按照人员类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低保、残疾、退役、学历等证明材料);

3.《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

六、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信息核查——审核认定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常住地(或者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或通过网上申报,由平台推送给属地经办机构。

(二)信息核查

1.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社区(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条件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审核认定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并逐级反馈认定结果,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告知申请人。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或网上申请

八、办理时限:28个工作日

九、办理结果:符合认定条件及时录入《山西省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平台》;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结果

十、结果送达方式:网上经办平台查询或工作人员反馈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二、办事时间:法定工作日

十三、办理机构及地点:1.现场办理: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2.网上办理:山西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

十四、咨询查询途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山西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或12345政务服务热线

十六、文书格式:《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